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发展本市学前教育,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规范办园行为,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适应社会对多种形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
  国家机构举办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一、基本条件
  (一)地点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