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其他必须的支出。
此外,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如需提取不应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下年度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和执行
第七条 市教委资助重点项目经费5万,一般项目资助3万,青年项目资助1万。以委托的方式进行立项研究的重大委托项目将加大经费资助。
第八条 由市教委按资助标准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区县为教育局,下同)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 首批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