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主动灵活地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满足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鼓励其承包、租赁中小金融机构的抵贷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缺少有效资产的民营企业,可对其发放以合法有效的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进行质押的贷款。
(十一)加大对科技型、外向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允许以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积极提供外汇贷款、打包贷款、押汇开证、授信、保理、保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对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持续加大信贷投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利用自筹资金和支农再贷款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发展和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的建设。
(十二)有效满足农村服务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的资金需求。对城乡批发市场中的个体和私营业主,要突出流通特色,发放“短、频、小”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的小额资金需求,在进行适当信用评定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用贷款。
四、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三)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河北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力度,积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
(十四)扩大金融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各级人民银行要抓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重大机遇,认真学习借鉴石家庄市政府直接融资试点工作经验,通过举办宣传推介会、专题培训会、储备企业资源、加强沟通反馈等多种形式,引导各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支持民营经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短期和超短期融资券,不断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融资总量。
(十五)推动新型金融机构稳步发展。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银监部门研究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措施办法,继续做好支持农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