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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六)明确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投向,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升级。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两高一资”行业贷款。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中民营企业的发展。

  (七)积极创新,推出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鼓励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努力解决企业贷款难;积极推行“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为企业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要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转变,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账户、结算、汇兑、转账、代理等日常业务所需要的多方面金融服务,推广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出口押汇等金融业务。要积极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探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

  (八)明确目标,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经营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多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总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明确具体业务部门,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基层营业机构的授权、授信,适当授予县(区)基层行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以及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力争就地解决民营企业合理的小额流动资金需求;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在民营经济主体中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适当调整信贷投放重点,在满足农户小额农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主体发展。全省金融机构共同努力,力争2011年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

  (九)建立和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要积极利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建立、完善风险定价机制,通过提高贷款收益覆盖民营企业相对较高的风险,满足不同风险水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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