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石发〔2011〕7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引导河北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河北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二)有效解决民营经济问题是做好全省经济金融工作的重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富国强民的重要支撑,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河北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二、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信贷管理制度创新
(四)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好支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信贷投放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关系,积极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五)完善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有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权,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积极改进资信评估方式,在评信指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的特点,定性和定量兼顾,突出对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经济、信用环境评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贷款时间。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时确定对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在信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增加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