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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五、资金筹集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城乡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将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上级财政安排用于城乡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城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和新建、采购、配建保障性住房。
  六、加强准入审查、严格退出机制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的村(社区)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当地公示。
  (二)民政部门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负责审查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保障对象住房情况并汇总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采取定期走访、实时监控、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保障或调整保障方式;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对拒不退出住房保障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已保障对象和待保障对象统一纳入该系统,实时反映保障对象住房变化情况,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七、组织保障
  (一)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行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制。市房管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保障资金筹集、监管并督促区(市)县财政部门落实相应保障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查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区(市)县政府负责管理当地住房保障工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当地住房保障工作。
  (二)区(市)县政府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2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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