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办发〔2011〕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在农村居住的成都户籍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全域覆盖原则。在各区(市)县辖区内,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住房困难居民,均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二)基本保障原则。提供基本居住条件,满足符合保障准入条件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统一管理原则。农村居民住房保障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实行统一的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保障对象
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户籍登记在居住地,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可在居住地申请住房保障。
三、保障范围及方式
(一)保障范围。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两人)以上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低收入单身居民,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含城镇和农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保障对象,由其自主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以保障对象租赁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并缴纳租金的方式提供保障。
(三)保障标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计算标准由各郊区(市)县政府按照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中心城区按当年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标准执行。租赁补贴标准应与当地城乡住房市场租赁水平相适应,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领取租赁补贴。
四、房源筹集
(一)郊区(市)县政府应按年度制定房源筹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中心城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房源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郊区(市)县应在乡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采购和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中心城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统一新建、采购和配建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