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的指导意见
(成办发〔2011〕40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居住在土坯房的农村低保户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推进全市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有意愿改造土坯房的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任务,帮助农村低保户改善居住条件。
二、实施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市民政局登记在册、居住在土坯房内的8098户农村低保户(分布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过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的不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
三、实施原则
(一)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工作应充分尊重农村低保户意愿,区(市)县要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摸清农村低保户参与土坯房改造意愿并建档备案。
(二)依规划实施改造原则。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工作要符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林盘保护建设规划,充分运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办法,尽量引导农村低保户按规划进镇入点集中建设新房,或按规划在聚居林盘中改造、建设房屋。
(三)保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原则。要充分保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维护农村低保户合法权益。参与土坯房改造的农村低保户,其原有农村宅基地产权不变。同时,积极鼓励农村低保户通过市场方式公开交易其原有宅基地产权。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应做到宣传工作进村入户,申报、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资金来源
中央、省对农村低保户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居住土坯房农村低保户户数在500户以上的三圈层县(市)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除此之外,市政府对2010年12月31日市民政局登记在册居住在土坯房内的8098户农村低保户,按1万元/户的标准对区(市)县进行补贴,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农村低保户实际情况和补助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