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1〕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我市城乡统一户籍改革的新形势,根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户籍登记地实际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 (具体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即实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免费技术服务城乡统一;生育政策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行过渡期政策,逐步实现城乡统一。
(一)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行过渡期政策。农村居民迁入城镇居住,5年内继续执行
《条例》规定的农村人口生育政策(不含
《条例》第
十四条第三、九、十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5年后执行城镇人口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迁入农村居住,仍执行
《条例》规定的城镇人口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5年过渡政策,执行
《条例》规定的城镇人口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