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规定代收参合居民缴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参合居民出具缴费票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参合居民缴纳的费用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参合居民缴纳的费用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参合居民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参合居民住院治疗的;
(二)为参合居民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
(三)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
(四)未经参合居民同意,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或者实施诊疗项目目录外诊疗项目的;
(五)对参合居民限定住院费用的;
(六)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居民转诊或者未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居民办理转诊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骗取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非参合居民的医疗费列入报销范围的;
(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
(三)销毁、隐匿、伪造医疗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