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有结余的,当年结余(含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余额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居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合居民按照规定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一)所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先行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是指基金支付前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平均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