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工人宿舍、木工间、油漆仓库、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配置合格、有效、数量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使用。
5、施工现场动火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明火作业前,是否已消除周围可燃物,落实明火作业监护人员和措施,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6、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是否设有专用仓库,分类隔离存放。
7、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了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四、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11月23日至11月26日。
由各区县建设局和市安监总站部署所属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对项目的建筑消防管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各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这次自查自纠情况报送项目安监机构。
(二)监管部门检查阶段,时间从11月26日至12月3日。
由各区县建设局和市安监总站组织对所属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建筑消防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我局同时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本地区在建工程总数的20%。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迎接全省督查阶段,时间从11月29日至12月3日。
请各区县和市安监总站将开展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于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报我局建管科。
五、工作要求
各在建工程安全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施工企业要针对工地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认真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高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坚决防止在建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消防隐患的工程,要责成其限期整改,专人督办,跟踪落实,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条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