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迎接省住建厅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和建筑施工消防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0]208号)
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市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省住建厅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535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和《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60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决定从11月30日至12月4日,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和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为做好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建厅抽查内容
省住建厅《检查通知》、《紧急通知》确定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内容和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内容,以及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情况。
二、省住建厅抽查方式
听取汇报,抽查在建工程,查阅相关资料,反馈抽查意见。
汇报内容按《检查通知》第三点、《紧急通知》第三点内容,并应有相关情况统计数据;提供的材料包括本地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清单,《检查通知》附件1、附件2、附件3的统计(检查)表,以及反映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筑施工防火情况的其他材料。
抽查要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施工防火情况,查阅工程档案资料,需由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派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以上人员和相关管理与技术人员到场接受检查,并按《检查通知》附件3检查表的检查内容和本通知附件2《建筑施工防火督查记录表》的督查内容提交各项材料。
抽查在建工程时,一并对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在受检地区建设与承建的各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自查的情况,以及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在受检地区承建的各项工程进行防火检查自查的情况进行材料性检查。各单位应现场提交自查填报的《检查通知》附件2统计表、附件3检查表以及防火专项检查的自查材料。
三、请各区县建设局和市质监站、市安监总站分别通知各有关单位继续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资料整理等迎检准备工作。对我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汕府建通[2010]190号)中要求的有关事项要进一步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