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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坚持科学保教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广泛开展幼儿园区角活动,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园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或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十)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根据省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分类支持。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开展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活动,结合年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升级的民办幼儿园要予以奖励。
  (十一)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十二)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合理调整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类收费,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挪用。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或降低收费争生源。
  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足额配备幼儿教师
  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文件,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1:5-6,实验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1: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1:8-9,乡镇中心园按照全日制幼儿园编制标准核编,并在核定的总编内设一名用于农村幼教专干编制,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每班可配教职工2.5名。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可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每聘用一位人员财政予以每月1000元补助。具有公办性质的事业编制自收自支幼儿园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民办幼儿园也应参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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