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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4、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附设幼儿园(学前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1、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幼儿园。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2、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管理的指导,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由省级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予以100元/年·人补贴。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消防栓开口仅收取材料费,消防图纸设计和消防培训等费用减半收取。
  3、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七)鼓励名园实行集团化办园
  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帮农村园等模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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