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明政文〔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其余各县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实行的各项补贴、补助标准不再执行。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财政分级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