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省定标准筹集。办法实施后,城乡医疗救助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具体筹资标准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按省上规定拨付配套资金。
各地所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在省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市)承担,梅列、三元两区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各县(市、区)自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所需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 市、各县(市)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城乡医疗救助调剂金,用于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不足。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标准,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筹使用,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应相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报送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各地应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