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金额后,剩余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
  (四)日常救助。对“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日常医疗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一年一核定,且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日常医疗救助。
  (五)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给予一定金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家庭,各地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每人每年一定金额的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各县(市、区)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商业补充保险补偿费用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审批后,剩余可报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对于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在接受强制治疗时的费用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