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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类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第二类救助对象:
  (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病患者由卫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类救助对象:
  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症精神病人。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

  第六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市本级对三元区资助负担的部分按市、区6:4比例分担,对梅列区资助负担的部分按市、区4.5:5.5比例分担;对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向医保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名册,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标准,及时拨付参保资金。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由民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标准,及时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将参保资金拨付至新农合部门参保。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商业补充保险报销金额后,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7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7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封顶线),对患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救助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部分,在封顶线内予以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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