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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2号)、《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3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闽财社〔2010〕4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救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等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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