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供总〔2011〕8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市级农药储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我市救灾应急需要,支援农业生产,根据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0〕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了《汕头市市级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汕头市市级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市级农药储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我市救灾应急需要,支援农业生产,根据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0〕70号)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药储备的管理。包括农药的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 市供销社属下承担市级农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简称承储企业),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储备计划,按时组织农药的购进、储存,并于每月向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储存商品报表。
第四条 要实行专用仓库储存。农药储备要设立专用仓库管理,在仓库入口处设置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产地、品种、数量、入库时间和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第五条 要设立储备商品专帐。如实记录农药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及轮换情况。确保帐物相符,随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检查。
第六条 农药储备要保证质量。由于农药特殊性能及有效期短等特点,必须加强储存农药的科学养护,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轮换,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经营运作,以利于储备商品轮换更新,确保农药储备的质量。
第七条 农药储备的库存量应保证不低于市政府下达计划数量,储备农药轮换时必须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总社,轮换期间库存数量保证不低于计划数的70%。农药储存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轮换期不得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