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强制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企业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设备,利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不安全因素及职业危害因素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旅游运输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在7座以上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校车上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状态的实时监管。
16.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非煤矿山、学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宾馆饭店和大型商业场所等危险性较大或人员密集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17.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18.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主要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责任目标考核。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62号)要求,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1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当地企业包括中省直驻营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20.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办会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合力解决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