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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派出的监事会、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所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外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影响所出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或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三)对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有关信息处理不当,出现泄露企业秘密等问题,致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四)接受所出资企业馈赠的;
  (五)违法摊派,增加所出资企业负担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所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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