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七)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限、选任原则和用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由市人民政府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由市人民政府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有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每年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责任的长效激励与即时激励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收益水平与承担风险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根据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制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办法,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
第四章 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依法审批、决定、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