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向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义务:
(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