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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1〕12号)


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国有企业:
  《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逐步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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