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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顾问聘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保证联系通畅;
  (六)对外发布涉及市政府工作内容的文章、讲话,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 政府顾问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市级领导的政治待遇;
  (二)享有顾问津贴;
  (三)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财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及服务;
  (四)优先获得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五)参加顾问团座谈会,开展咨政工作;
  (七)需日常工作的顾问,提供办公、食宿或交通便利。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活动方式:
  (一)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三)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九条 政府顾问的联络方式:
  (一)市长与顾问预约联络;
  (二)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顾问来函、来电进行答复,及时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长参阅;每月向政府顾问寄送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由人事部门制定政府顾问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每年对政府顾问工作成效进行考评,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与每年奖励挂钩。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的聘期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的,向续聘人发放续聘书;不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有损害本市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一年内与本市无任何联系或者未履行政府顾问职责的;
  (四)未履行保密职责,对市政府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喀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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