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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顾问聘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顾问聘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1〕6号)


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
  《喀什市政府顾问聘请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喀什市政府顾问聘请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广纳群贤,加快“中国西部明珠”城市建设步伐,特制定市政府顾问聘请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顾问是指为市政府在做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参考建议、意见的国内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顾问的拟聘和建档,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络、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由市政府聘请为顾问:
  (一)关心支持喀什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和促进商贸、文化、旅游、科技合作发展建言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二)具有某一学科、领域研究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国字号”、500强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中担任过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士;
  (三)能够帮助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四)熟悉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政策及有实践建设经验的人士。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程序:
  (一)根据政府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议,提出政府顾问人选,经组织考察,征得本人同意,确定初步人选,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确定人选,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协议、聘书;
  (三)由市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职责:
  (一)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城市防震减灾以及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经济社会发展、主导产业运作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意见;
  (四)遵守保密工作条例,对涉密的工作内容,履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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