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经原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出具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有效证明,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抚恤优待政策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抚恤优待法规政策规定,凡户口登记在村(社区居委会)的优抚对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城镇抚恤优抚标准。
3、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体系,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需要。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喀什市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不分新老住户,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同等的城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
1、建立社会保障就业机制
(1)建立适应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保障机制。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社区服务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由政府融资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其自主创业。
(2)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成立“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向转户居民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3)建立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制度。投资商在签订投资协议的同时,还要签订使用本地农民工的协议,确保失地农民在新建企业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比例。
2、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按照新农转移政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户口转城镇居民的人员,未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后,根据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转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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