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员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家属凭民政部门有关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落户。
(2)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凭军转部门开具的个人信息证明在安置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3)异地安置的转业、自主择业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凭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安置文件、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5、本市无户口人员落户(包括计划外生育无户口人员、世居我市无户口人员,不包括长年居住我市原户口籍地无户口登记人员和婚嫁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兄弟姐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五户以上邻居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土地证明、小学初中高中学习档案证明和用工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补登。
(三)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其中:
1、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3年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由选择享受城镇或农村不同待遇政策,确保在教育、计生、养老、医保、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待遇方面不受影响。3年后,转入城镇的居民享受城镇待遇。
2、被征地农民中,对已用地并转非人员除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之外,还将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3、农村五保户转户后可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
4、城乡无户籍居民,办理户籍登记后,不论农村还是城市均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5、凡不属于喀什市农村居民转迁入城镇户籍的其他各类人员,自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住房保障待遇。
四、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计划生育政策
1、迁入城镇的居民自迁入之日起一律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而未落户的未成年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户籍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并于当月将上述落户人员情况及时通报计生部门,由人口计划生育委委托乡、镇、街道核查、处理。
(二)社会福利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