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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转(落)户准入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转(落)户手续。
  1、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持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凭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可转户或到所居住地派出所登记转户,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被国家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失地农民;
  (2)购买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
  (3)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老年父母(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投靠子女;
  (4)农村五保对象;
  (5)农村籍义务兵。
  2、外来人员自愿转迁入户的,由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在喀什市务工2年以上、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2)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税务登记部门年纳税凭证,可以在其投资经商所在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3)购买商品房或者通过继承、馈赠、分配、奖励等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外地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将户口转迁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4)投靠亲属可转迁户:
  一是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
  二是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自愿来喀投靠子女落户;
  三是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是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弃儿和孤儿。
  (5)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团体、机构,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工人员可以根据自愿申请迁入城镇落户。
  (6)本市获得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3、引进各类人才。包括高校、大中专毕业生自愿来喀什落户人员,以及被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吸收录用、聘请的各类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凭组织人事或劳动社保部门颁发的人才流动有效证件,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4、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转迁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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