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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关于规范财政资金运行管理的意见

喀什市关于规范财政资金运行管理的意见
(喀市政发〔2011〕5号)


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地推进喀什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创造“喀什效率”,增强政府统筹运用资金的能力,建立安全、规范、合理、高效的财政收支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规范我市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实行项目资金财政评审制度。对项目资金的安排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投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二)相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项目建设高效有序推进。发改委项目办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推进计划向财政局下达项目评审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发改委项目办下达的评审计划,将预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审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监察部门根据发改委项目办下达的评审计划对项目全过程实进行效能督查;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二、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个人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由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予以拨付。
  (四)项目经费由各用款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定,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批,于次月根据会议决定按工程进度拨付。
  (五)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由财政局根据上级专款指标单及专款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款通知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在接到专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提出资金使用拔付意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局拨付资金。由于前期工作没有完成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使用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在接到专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原因和解决方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局。
  (六)重大(突发)事件使用资金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由财政局按简易程序拨付。
  三、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七)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八)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突发)事件资金使用的监督,监督面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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