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机制,注重长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依法规范,强化督办。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政府督查部门要将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作机制。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和督办等事宜由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及发改、人事、审计、财政、公安、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局。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书面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察局及发改、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审计机关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如实反映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公开评估报告,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一是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及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报告并说明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二是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单位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后,向政府报送审计整改情况。三是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四是政府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以结果公开促进审计整改。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落实。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跟踪督促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由审计机关书面报告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下发督促整改通知,并作为政府督查的主要内容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