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
《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办法》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办法
2011年3月14日
附件:
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区县水务工作有效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三农,为区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水务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务局对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考核。
局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局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局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工管处、安监处、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局各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对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进行年度考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细则。
第四条 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考核内容包括农村水利、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供水、排水、控制地面沉降、安全监督、水政执法、计划统计、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建设、政务工作。
各项考核内容权重为:农村水利占14%、防汛抗旱占10%、水资源管理占10%、工程管理占8%、供水工作占8%、排水管理占8%、控沉工作占8%、安全监督工作占8%、水政执法占6%、计划统计占6%、规划设计占4%、水利工程建设占4%、政务工作占6%。
各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年度考核总分为各单项的实际分数乘以相应权重之和。
第五条 考核项目评分以区县水务局水务业务考核细则规定为准。考核细则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六条 完成和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计算分值。分值保留两位小数。考核分数汇总后,有以下情况的在总数中给予加分或减分:
(一)对某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奖励。获国家级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的,每获一项加1.5分;获得省部级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的,每获一项加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