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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二十九)杜绝在招拍挂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平台。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要加强对竞买人的监督,防止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对有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拍挂等违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限制其参加喀什市土地使用权的公开竞买。
  (三十)明确竞买人的项目建设时间,严禁囤地行为。竞买土地使用权成功后,竞买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规划方案,在七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如果因竞买人的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其竞买人资格,并直接从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十一)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和《协议》),约定竞得人开发建设义务。对竞得人违反《合同》和《协议》行为的,按总价款的20%扣缴违约金;对超过约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及时依法予以追缴。
  六、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
  (三十二)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管土地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市国土资源、发改、规划、统计、建设、经贸、财政、监察、公安、执法大队、工商、房产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月初召开一次。
  (三十三)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依据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三十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十五)进一步明确执法监察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切实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落实动态巡查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耕地保护日常巡查制度,保证每个行政村都有一名土地协管员,负责对行政村(社区)所辖范围内保护地块、保护标牌的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完备的巡查台账。
  (三十六)乡(镇)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每月向市国土局书面通报“违法占用土地和私搭乱建”等土地使用信息。发现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乡(镇)政府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或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的,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照15号令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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