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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二十三)村民建设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村委会初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组卷行文报市政府批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农用地的,市国土部门需及时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宅基地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发放宅基地批准书。房屋建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用地批准书进行地籍调查,确认后依法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优先使用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手续。
  (二十四)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做到“三个实地”,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实地丈量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二十五)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项目建设而实施征迁的农(居)民,原则上全部实行就地安置或货币补偿,不再另行调整宅基地。
  五、规范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
  (二十六)逐步扩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按照《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1
  号文件)关于“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要求,对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公开出让。
  (二十七)进一步规范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时限和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公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属挂牌交易的,公告期满后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拍挂公告内容一经发布,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因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补充公告的期限也不得少于20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喀什市政府网和喀什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依法设定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招拍挂公告时,设定的条件应当与出让宗地开发所需条件相适应,对竞买人不得设置排斥其他竞争者而设置的对竞买人的资质限定(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必须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投资额限定、注册资本金、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银行资信证明限定等有违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背离土地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制性条件。对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单位以及其开办、投资、入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和单位的开办人、投资人、入股人不允许进入喀什市土地招拍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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