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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十六)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耕地保护宣传工作,划定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块,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标牌的设立和检查,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工作。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调处、减少土地纠纷。

  市国土局要督促基层国土资源所建立耕地保护巡查制度,加强耕地保护巡查,建立耕地保护台账,及时掌握耕地变更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凡变必更”的原则做好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保证年度查处率100%。
  (十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学习或专家讲座、座谈交流、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灵活实施培训计划,并坚持长期开展。
  (十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在产权明晰、不改变耕地耕种用途条件下依法进行流转。
  三、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九)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项目立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的项目,严禁立项或备案。
  (二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列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不得立项。
  四、依法报批,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程序
  (二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办主体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联营联办的企业,或者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十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村集体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建设及用地申请,通过立项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卷行文报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程序:村集体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项目建设及用地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市发改部门提出书面投资建设意见;通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的,经市国土局审查后组卷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涉及农用地的,市国土局按照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报批程序及时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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