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及村庄规划条件下,与新农村安居富民建设规划相结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组织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利用原村庄建设用地,建设村民集中安置小区,逐步实现农民住宅小区化。对集中安置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从快为村集体报批相关土地手续。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对村(居)民集中居住置换出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复垦整理,本着“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优先使用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
(八)乡(镇)、村集体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依法按程序报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除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土地外,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用地,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协议,否则视为无效协议,并依法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土地使用权人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在上报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过程中,严禁违规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当事人。
二、加强耕地保护,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制度
(十二)建设用地要进行存量挖潜和依法利用国有未利用地,市国土局要尽快做好原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的调整方案,按报批程序上报批准。
(十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土地属地管理责任主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主管土地的副职是直接责任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是土地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各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长是本地土地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十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辖区行政村(社区)负责人层层签订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责任落实到人。村(居)民对耕地只享有耕种的权利,不准擅自在耕地、基本农田上建设住宅;不得在承包地上擅自建房。行政村(社区)、组负责人不得擅自将耕地、基本农田划为宅基地,违反规定者予以拆除,并依法追究违法占地者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建立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期内耕地保护考核制度,并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市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村(社区)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