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喀市政发〔2011〕3号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用地管理,严格土地调控,强化耕地保护,推进依法用地,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规划使用建设用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二)乡(镇)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抓紧编制村(镇)发展规划,在编制规划时,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范围。
(三)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和农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小城镇规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违法占用,违反规定者,依法予以处理并拆除。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必须经过合法审批,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未经审批的,视为非法倒卖土地,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选址,必须在已规划确定的农村富民安居范围内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要集中连片,并与原有院落相连接,严禁独立选址建厂建房。凡农村居民在国道、省道、乡(村)公路、城市新修道路两旁200米内和村道交叉口处申请新建住宅用地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未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一律拆除。
(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和农村个人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和超标准建设的住宅,视为违法建筑,必须拆除。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村、组要及时将闲置老院收归村集体,坚决杜绝空心村。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从严控制宅基地审批,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不再审批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