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幼儿园对申请助学券的幼儿进行资格初审。
3、幼儿园将通过初审幼儿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所在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实下拨助学券经费。
五、幼儿园兑券条件
1、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质;
2、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领证的幼儿园,可以兑现幼儿助学券;
3、个别区域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并承诺两年内达标的幼儿园,经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准予兑现幼儿助学券。如两年内不能达标的则取消兑券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
六、经费渠道及安排
1、发放幼儿助学券所需经费,市、区县(含街道和乡镇)政府共同承担。
2、根据我市现行教育费附加管理体制,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沿江开发区实行按比例补助,市补助40%,区承担60%;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从市教育费附加中列支。
3、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入、管办分工、购买服务”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对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应给予经费支持。
七、监管措施
1、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本区域幼儿园进行审核,符合兑券条件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要对幼儿助学券申领资格严格初审,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幼儿助学券汇总进行严格复审,杜绝重复享受幼儿助学券等弄虚作假行为。
3、各区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幼儿助学券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规幼儿园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兑现幼儿助学券资格,并追求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