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幼儿助学券的工作意见(试行)
(宁政办发[201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宁委发〔2011〕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适龄幼儿发放助学券。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放幼儿助学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全市统一。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行全市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2、经费市区共担。根据全市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幼儿助学券经费实行市区财政按比例(定额)共同承担。
3、实施区县为主。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以区县为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幼儿助学券发放对象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就读的3-6周岁适龄幼儿(托班除外)。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幼儿助学券政策,须参照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条件执行,幼儿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四证”:户口簿、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暂住证、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符合发放条件的幼儿每人每年发放幼儿助学券2000元,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1000元。
四、发放程序
1、每年秋季,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在园幼儿提出助学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