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内,因风景区的保护性建设确需砍伐、移植少量非珍贵树木的,必须报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批;砍伐、移植树木十棵以上的,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进入风景区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八条 因保护风景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采砂取土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核心景区以外限量挖取。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风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风景区。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标牌、标语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生活或者服务性设备以及进入风景区的交通工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风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风景区内所有单位和住户应当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紫金山登山线路,并在登山路口公示登山道示意图,方便登山活动。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登山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区域标志,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等便民设施。
在紫金山进行登山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生态景观,维护环境卫生,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紫金山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登山线路,安全、文明登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