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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2010修正)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


(1998年5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
  风景区分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其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的界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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