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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2010修正)

  《南京城墙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现存城墙的保护范围,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为墙基两侧各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规定的范围确定。现存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墙基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
  城墙遗迹上应当逐步建成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的绿化带。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现存城墙的行为:
  (一)拆城墙取砖、取土、采石等;
  (二)在城墙顶部建设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及架设管线等;
  (三)在本办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修复城墙无关的建设;
  (四)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等;
  (五)在墙体顶部、城门和城体以及城墙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等;
  (六)在城墙保护范围内以及向墙体排放污水;
  (七)对城墙安全有影响的爆破;
  (八)其他损坏城墙的行为。

  第八条 现存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该范围内现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拆除:
  (一)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二)经批准建设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并逐步拆除;严重危及南京城墙安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在现存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京城墙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九条 在南京城墙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应当与南京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南京城墙的城砖(包括砖、条石,下同)属国家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和买卖。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存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并有计划地回收。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并妥善加以保护。
  拆除以城砖作为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时,施工人员不得损坏城砖,并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统一无偿回收,用于南京城墙的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回收城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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