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查清理阶段,自治区政府将适时派出由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检查工作组,重点对全区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逐一进行检查。
(二) 检查纠正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纠正整改政策意见,针对自查清理出的问题,制定纠正整改方案,组织各盟市纠正整改。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纠正整改方案,组织纠正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各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整改情况形成报告,经盟市政府同意后,于4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盟市纠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的盟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限期整改。自治区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整改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三) 配合国家抽查,全面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国土资源部抽查检查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国家对我区清理检查工作的抽检迎检工作。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提升和提炼基层成功的管理方法,研究制定和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作。
四、检查方式
(一) 自治区领导小组根据全国清理检查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土地整治工作专项检查,主要由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负责尽快组成6个清理检查工作组开展工作。其中每组配备财务专业人员2人,审计专业人员1名,工程管理专业人员2名,纪检人员1名。并聘用审计、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 根据自查的情况,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2008年以来增减挂钩试点、2007年以来审批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2001年以来特别是2006年以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整治费的分配与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反馈意见。其中,对土地整治项目专项工作的检查,依照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发的清查工作通知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作关乎今后我区资源保护和发展用地保障大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牧区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牧区土地整治情况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富友兼任,负责全区清理检查的日常工作。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根据全区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立即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清理检查工作联络员并迅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内容,逐级动员部署本行政区的自检工作,分解落实检查工作内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