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2006年以后的农村牧区土地整治项目开展清理检查。要对照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国家安排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安排的农村牧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摸清历年农村牧区土地整治情况,一是整治资金分配情况,包括新增费使用方向、预算下达和落实到项目情况;二是整治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整治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整治资金安排项目的资金到位及支付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支出范围、财务核算、项目竣工决算及结余资金处置情况;三是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的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的执行情况,项目区农民意愿和权属调整管理情况,项目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项目实施情况;四是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实施方案编制审核情况,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完成情况,项目区群众对施工质量的意见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五是项目后期管护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建设工程的使用运行情况、工程移交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六是开展自查工作情况,包括自查报告撰写内容、自查报告数据填报和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要求及时纠正,同时,认真总结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确保项目资金依照规定使用、工程项目如期完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 自查清理阶段(2月25日至3月31日)。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各盟市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自查清理。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将已批复的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牧区土地整治项目上图入库,纳入“一张图”管理范围;同时由盟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填写附表,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盟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检查要求形成自查报告,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盟市自查清理汇总表格于3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各盟市自查清理结果进行检查。对全区清理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全区自查清理总结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