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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情况统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情况统计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11号 2011年2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区域的基本情况,推动补助奖励机制的顺利实施,并为自治区宏观决策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情况统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全区33个牧区、21个半农半牧区以及农区的牧业苏木镇或嘎查。以嘎查村为单位逐级汇总,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计,以盟市为单位汇总上报。
  二、统计参考控制指标
  为了使各地填报的数据尽可能符合实际,自治区提供了分盟市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草畜平衡面积及标准亩系数作为参考控制指标(见附件3)。但各盟市补助奖励机制最终任务数以自治区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上述控制指标仅作为各盟市统计测算的参考依据。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提供的参考控制指标自行分解确定各旗县(市、区)的任务及标准亩系数,不得突破和修改自治区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基本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汇总上报的有关数据将为自治区准确了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区域基本情况提供基础材料,对进一步完善补助奖励政策,制定出台其他配套政策提供相关依据。因此,各地区一定要高度重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情况表的填报工作,盟市和旗县(市、区)都要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凡因工作不力导致数据错误的,哪一级出现问题由哪一级负责。二要真实可靠。要以统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成精干力量,集中时间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三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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