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28号 2011年2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各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旗县(市、区)及盟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需由本级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各旗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按照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 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 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 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