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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27号 2011年2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 只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 经行政机关审定认为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 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代码、联系方式等;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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