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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1〕27号 2011年2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是指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旗(含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
  (二)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
  (三) 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四)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管理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有利于维护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六) 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追加和结转、结余情况;
  (二)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办理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拨付情况、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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